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景德镇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自身建设的暂行规定
(2012年2月28日政协景德镇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增强委员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参照省政协《关于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理论学习
1、认真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和掌握人民政协理论、科学知识、时事政治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争做学习型委员。
2、充分利用《人民政协报》、《江西日报》、《光华时报》、《景德镇日报》、景德镇市政协网站等有关媒介,加强学习,丰富知识,改善结构,拓宽视野。
3、积极参加市政协举办的政协、统战理论及相关知识的各类讲座、集中培训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情况通报会,知情出力,深入了解和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4、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和义务,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决议。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5、准时参加政协会议。委员接到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议及市政协组织的各类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等通知后,应按时出席,善始善终参加会议,踊跃发言,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6、积极参与履职活动。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中,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我市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民主监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积极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7、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繁荣和谐魅力瓷都建设实践,立足本职,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8、加强沟通联系。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发出的调查表、意见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要及时准确回复。如有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三、委员的权利与保障
9、委员有在政协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持委员证对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的权利,市政协应为委员知情参政和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提供保障。
10、市政协应积极组织委员参加讨论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情况及本市重大事务,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1、委员对本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12、委员应积极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对于委员在正当的批评、举报过程中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市政协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并依法依规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3、市政协党组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前,听取有关情况通报;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听取通报。
14、市政协办公室要与委员所在单位做好协调工作,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提供保障。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畅通反映社情民意渠道。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四、完善例会请假制度
15、市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和要求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1)会议全程请假。需要请假的委员、常委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前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有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市政协办公室接到书面请假报告后,应及时报送市政协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尽快反馈给请假的委员、常委。请假未获批准的委员、常委,不得缺席会议。
(2)会议期间请假。①大会请假。需请假的委员、常委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有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经市政协办公室报市政协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②分组会议请假。需请假的委员、常委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经所在小组召集人签字批准,由小组工作人员交会务组备案。③如遇特殊情况,大会或分组会议前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委员或常委,应电话请假,经市政协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并于会后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交市政协办公室备案。
(3)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请假。需要请假的委员、常委收到活动通知后,应在活动开始前向市政协办公室或专委会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有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市政协办公室要适时对委员、常委到会情况进行统计、复核、存档,报告市政协主席会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五、建立委员辞职机制
16、委员如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市或由于本职工作繁忙、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主动辞去委员职务。委员主动要求辞去委员职务的,可向市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并将决定结果告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六、建立委员奖处机制
17、委员奖励制度。
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设立市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单项奖,定期进行表彰。对撰写的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在承办后取得突出成绩的政协委员,市政协将在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2)对委员的先进事迹,利用报刊、电视、政协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18、委员诫勉制度。
(1)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建议免去其委员职务。①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②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③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和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④因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人与其进行个别谈话,本人作出说明;对本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委员所在单位、界别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委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建议免去其委员职务。
(3)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委托主席会议成员与其进行个别谈话,由本人作出说明;对本届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三次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常委、常委所在单位、界别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出席常委会议的常委,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建议免去其常委职务。
(4)对连续三年未提出一件提案或社情民意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人与其进行个别谈话,本人作出说明;对连续五年未提出一件提案或社情民意的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界别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并记录在案。
七、附则
19、本规定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0、本规定解释权为市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