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景德镇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7月12日政协景德镇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发展第一,人民至上,继承创新,为建设繁荣和谐魅力瓷都作贡献。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的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景德镇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和培训等服务工作;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会同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利用提案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和重要意见建议,为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兄弟设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对本市辖区内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指导;
(十一)加强与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或由主任请示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由主任签发;需以市政协和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市政协专委会综合办公室),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主任署名并加盖专门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规定大会提案提交的截止时间,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全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平时提案,也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排名列在第一位的为主办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违纪违法问题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一)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而没有充足理由的;
(十二)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市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以后收到的提案,经审查立案以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两办”分别交办。涉及党群系统(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提案,交由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承办;涉及政府部门(含驻景省部属单位)的提案,交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求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不予采纳的,也应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群系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政府系统(含驻景省部属单位)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之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向承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当年的提案、复文及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相关督办工作由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市政协领导重点督办的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进行,更好地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须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对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优秀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或提案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市政协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对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普遍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提案工作热心,为委员服务诚心,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二)熟悉提案工作业务,办理提案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工作兢兢业业,服务热情周到,工作效率高;
(三)提案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提案者、承办单位满意。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推荐、初选、审定方式产生。优秀提案由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进行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委会、各县(市、区)政协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所推荐产生的名单由市政协提案委会同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共商,提出建议名单,最后报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