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市政协委员:
《十四届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十四届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员履职工作,激发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根据《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履职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全体市政协委员。
二、考核评价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约束与激励、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记分考核管理,并计入委员履职档案。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基础得分项目
1.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
2.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民主监督、专题视察、专委会会议等履职活动情况;
3.参加学习培训(包括视频会议、理论宣讲、形势政策讲座)等情况;
4.提交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作业”等情况;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6.参加市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组织的界别小组活动、功能型党支部和“赣事好商量·镇聚力”协商议事活动等情况。
(二)加分项目
1.在全体会议上作委员大会发言,全会期间接受媒体专访;
2.受市政协推荐参加特约监督员活动、听证会、法庭旁听以及相关部门邀请市政协委员列席的其他各类专题会议;
3.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宣传稿件、政协理论研究文章、文史资料等被采纳情况;
4.获得各类荣誉、表彰、奖励和领导批示情况;
5.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况。
(三)计分及评价标准
1.委员考核评价采用计分制,分为基础得分和加分两部分。其中加分项目中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计算,取相应最高分。每位委员全年加分总数不超过20分;
2.委员年度基础分100分,常委年度基础分110分。委员总分80分以下为不称职,81至90分为基本称职,91至99分为称职,100分及以上为优秀。市政协常委履职考核评价等次分值相应加10分;
3.届中增补的委员从当选的下一年度开始考核评价。
四、结果运用
1.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通报;
2.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3.作为届中表彰优秀委员的重要参考;
4.作为市政协换届时推荐提名继续担任下一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5.对年度履职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有关人员作提醒谈话;对连续两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成立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协各副主席、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各专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协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落实考核责任。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实行“一月一统计、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评”。办公室、各专委会具体负责每月统计对口联系界别委员履职情况,并于每季度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将对口联系界别委员本季度《履职情况登记表》提交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汇总;各责任单位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填写好对口联系界别委员年度履职评价表,由办公室、各专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后提交办公室委员联络科汇总。
(三)强化结果运用。年度委员考评情况原则上在第二年的市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于履职考评结果有疑义的委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反映,委员联络科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复核。复核结果由履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并及时回复委员。